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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
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
日期:2024-05-31 15:36:19 点击:11507 属于:
通知公告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战略、促进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确实提高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从源头提高营运船舶安全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评价中的独立第三方作用,客观评价我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推动船舶行业设计的高质量发展,参照CB/T2999-2020标准,结合广东船舶设计行业现状,协会与中国船级社广州审图中心联合制订了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在广东省内注册的船舶行业中小设计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委托由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聘请行业专家,以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按本办法的分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最终由协会颁发广东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证书。
第三条
广东省内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分为设计I类、设计II类、设计III类。
第四条
设计单位分级评价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独立接受设计单位委托,有偿提供设计单位分级评价服务。分级评价费用以实际成本支出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被评价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支付技术咨询费。
第七条
设计单位分级评价内容为:基础条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管理要求、质量表现四个方面。
第八条
分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由证书单位自愿申请续期复查或升级评估。
第九条
评价流程
(一)咨询申请。由相关单位填写《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申请表》(附件1)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提供咨询服务及了解拟分级评价基本情况。
(二)签订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评价服务协议。
(三)材料报送。评价委托方根据《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办法》(附件2)所属类别向协会提交评价资料。
第十条
确定评价负责人。由协会在专家库选聘专家担任分级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一条
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的完整资料(包括专家分级评价意见)由协会和委托方按规定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理事会。
附件:
1
、
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申请表
2
、
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办法
3
、
广东省船舶行业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
2024年1月11日
上一:
关于开展广东省内中小型设计单位分级评价的通知
下一:
关于广东东韵船舶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内 一般船舶中小型设计单位Ⅰ类”资质评价结果 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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